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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行“方便”也违法犯罪吗?

1999-05-0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我在某国有家电批发公司担任会计。去年10月,我们公司总经理胡某的女婿侯某个人开了个家电商场。商场开业后,侯某一再要求其岳父给予扶持。胡某经不住其女儿女婿的一再相求,就将一项有较大盈利的家电业务交给由其女婿经营,使侯某获取了本该由我们公司获得的近30万元的利润。事隔不到两个月,胡某又指令公司经办人员以低于批发价20%的价格,卖给其女婿100万元的家电产品,这又给公司造成了20万元的损失,请问,胡某这种徇私经营、损公肥私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

读者包勇

包勇同志: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并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因此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便利,背职经营,损公肥私,必然损害国家利益,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同时也严重妨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为此,新刑法第166条设立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遏制实践中存在的背职经营、损公肥私现象。

该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法定的背职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国家的财产权益。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背职经营行为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⑴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⑵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⑶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四,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为亲友牟取非法利益。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来信所述案情看,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背职经营行为,为其女婿非法牟利,使国有公司遭受了近50万元的损失。这种损公肥私行为符合上述构成特征,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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